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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請問財務顧問應當如何進一步強化管理層對重組項目的簽字責任,切實提高執業質量?
答:為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督促財務顧問勤勉盡責,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財務顧問應當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授權行為和授權代表人簽字的約束。
(一)財務顧問應進一步強化重組項目的內部控制,重組項目的內部控制應當納入財務顧問公司整體層面的合規和內部控制體系。反饋意見回復報告、重組委意見回復報告等文件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舉報信核查報告等均應履行內核程序。
(二)重組報告書、財務顧問報告等申報文件,反饋意見回復報告、重組委意見回復等文件的財務顧問專業意見,舉報信核查報告等原則上應當由財務顧問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在法定代表人授權其代表人簽字時,應當建立明確的授權制度,不得概括授權,而應針對具體項目環節履行授權程序,且被授權對象應當為內控、風控、投行等業務條線的公司負責人,授權委托書應當與簽字文件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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